国卫办医急函〔202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及《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办法》(国卫医急发〔2024〕15号)等相关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现将该项服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办理
医疗机构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按照《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服务指南》流程办理,详见附件1。
二、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我委政务大厅报送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
联系人:医疗应急司 熊天威、杜冰
联系电话:010-68791469、68792793
附件:1.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服务指南
2.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申报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5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