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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5-2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网络编辑:admin(管理员)  浏览次数:510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我国是人口大国,促进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高度重视。1994年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2007年的《就业促进法》对加强职业培训工作作了规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职业技能培训事业蓬勃发展,全国有近1亿人(次)参加了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加快,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存在以下问题急需解决:第一,技能劳动者的总量、结构和素质与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有较大差距。截至2007年底,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为9890万人,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员的33.7%,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429万人,仅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4.3%,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为22.6%、37.9%、39.5%,高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偏低。第二,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主体、程序等缺乏法律规范。第三,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不足,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促进就业的效果不够明显,用人单位在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的主体作用有待发挥。第四,社会考试发证活动有待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有待提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技能标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构建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基础。美国、英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我国的《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为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标准在培训、鉴定中的作用,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职业分类制度。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第九条);职业技能标准分为五个等级(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需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第十一条)。

(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

       一是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向。征求意见稿要求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第十二条)。

       二是将职业技能培训主体限定为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三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第十三条)。

       三是细化了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四类培训的对象和各自的培训侧重点(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

       四是从培训的时间、质量、收费、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是针对职业培训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提取一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主要用于对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九条)。

       六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等职业院校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通过技师研修、名师带徒、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职业技能鉴定

       一是明确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及其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需具有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第三十一条)。

       二是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事项作了限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需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且不得委托培训机构代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需上缴财政,鉴定花费由财政列支(第三十六条)。

       三是加大了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设立培训机构、组织考前培训、指定或强制销售教材等辅导材料(第三十六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 布监督检查结果,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

       四是对特殊工种种类及其目录的确定程序作了规范。《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七类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同时考虑到特殊工种需要及时调整,征求意见稿规定:特殊工种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三十九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规收费或不公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学员款物或搞虚假培训骗取培训补贴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是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进行虚假鉴定、泄密、违规收费、开展培训和指定教材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

       三是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四是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yjn@chinalaw.gov.cn。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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