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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5-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网络编辑:admin(管理员)  浏览次数:1312
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报
    申报镇(县城)必须是省级卫生镇(县城)命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国家卫生镇(县城)。申报不包括县级市政府所在镇。已达到建制镇条件的少数民族乡和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国家卫生镇创建范围。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创建镇(县城)应按照《国家卫生镇标准》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向上一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对申报镇(县城)进行调研、考核。考核合格者向全国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8月底以前,推荐材料包括省级考核鉴定意见、申报镇创建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汇报材料等。

三、命名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通过资料审核、组织现场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认定。全国爱卫会对达到《国家卫生镇标准》的镇(县城)于每年年底前予以命名。
    申报、考核、推荐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四、管理
    国家卫生镇(县城)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在镇(县城)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镇(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镇(县城)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国家卫生镇(县城)每3年复查1次,由该镇(县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组织。全国爱卫办将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抽查,抽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全国爱卫会根据复查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镇(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县城),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全国爱卫会对巩固发展创建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国家卫生镇(县城),将大力宣传和推广其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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